炒股配资网址_网上正规实盘配资网站_实盘配资门户网
你的位置:炒股配资网址_网上正规实盘配资网站_实盘配资门户网 > 网上正规实盘配资网站 > 股市加杠杆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以温州宏丰控股案为例
股市加杠杆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以温州宏丰控股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4-09-27 21:51    点击次数:136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一大热点,传统的英美治理模式和德日治理模式各有利弊,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成为各国普遍面对的重要课题。

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治理结构问题也频频暴露。

现代企业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尽管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的历史才十多年,却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量问题频频曝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知名学者主要把目光集中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诊断”和“完善”的问题上。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不能有效推进的重要原因。

这不仅表现在股权上的“一股独大”,而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中形成了“内部控制人”的治理格局,这种现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扭曲了上市公司的内在机制。

由于平台规则,只有当您跟我有更多互动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铁粉。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可以点个“关注”,成为铁粉后能第一时间收到文章推送。

«——【·案件回顾·】——»

温州宏丰控股案分析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正是“一股独大”的典型代表。报载2011年 12月28 日,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申购,于 2012年1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宏丰股份是一家以生产电器金融触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晓、林萍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89.68%的股份。

然而这样一家上市公司却存在高管职权高度集中、巨额对外担保等事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问题。股改前的 2008 年,实际控制人陈晓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数职,实际控制人林萍担任监事和采购部经理,陈晓的弟弟陈乐生担任副总经理;

2010 年 12 月宏丰控股完成股改,按理说应该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

从该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变化情况可以看到,哥哥陈晓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而弟弟陈乐生则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直到 2010 年 12 月,陈晓才将其财务总监职务分转出去;

此外陈晓的妻子林萍一直担任着采购部经理职务。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运营及决策基本由陈晓、陈乐生兄弟掌控,陈晓作为持股比例高达 84.71%的控股股东,更是对公司的命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宏丰控股对外宣称已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两人治理的公司如何能称为完善?公司股东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漠视,直接导致公司诸多方面决策的不公平。

如公司一直在进行巨额对外担保,即使在股改之后,对外担保现象仍然时有出现。根据宏丰控股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可以发现其在报告期内存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债务担保的最高额累计为 19715 万元。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尚有对台州东新密封有限公司 37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公司在股改之后为何仍会发生巨额对外担保情况? 这些对外担保是否都经过了正当程序?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完善? 小股东权益将如何保障? 这些问题的暴露恰恰折射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分析

中国的上市公司依《公司法》而组建,其内部治理结构本应初步符合现代公司运行规范和治理功能的要求,但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效益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可见治理结构仍然很不完善。

国内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戏称为“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

业内专家经实证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每年年末亏损公司数量占该年上市公司总量的比例,还是每年亏损总额占相应年份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的比例,都存在一种效益不断下降的基本趋势。

造成上市公司如此绩效的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有众多因素,如国际经济环境、宏观调控政策、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但这些都只是间接因素,处于核心地位的经营层的管理水平及其积极性才是影响上市公司业绩的直接因素。

正是因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形式化,其激励约束制衡作用没有能充分发挥,直接妨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积极性和管理水平的发挥,继而使上市公司绩效处于逐渐下降的通道之中。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造成绩效下降的根本性、制度性原因。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等。

《公司法》立法初衷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并由监事会履行监控职责的组织模式。

这种设计的本质缺陷是忽视了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立法时没有充分研究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最新发展和经验教训,对“内部控制人”控股股东无法有效制约,导致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上,究竟是层层隶属,还是彼此牵制? 这是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问题。中国《公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明确董事会在经营管理的中心地位,因此未能创设出一种新的机制以确保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

监事会也是如此,缺少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其设置从制度上形成了一种“摆设”。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责不明确、独立性不足,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致命伤。

关注@巍律议法

带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法律法规股市加杠杆



上一篇:合法配资炒股 【特约大V】邓声兴:内地股市造好 留意美债息
下一篇:正规股票配资实盘 港股异动 | 中国高速传动(00658)涨超7%领涨风电股 广东国管16GW竞配目前有进一步推进动作

友情链接: